宝华压缩机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交货合同通用条款

宝华压缩机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交货合同通用条款

I. 合同条件:

  1. 对于宝华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与合同另一方 (以下 简称买方) 之间的合同,适用单独协商。补充的条款适用于发盘和合同的确认,及相应的部分和对卖方通用交易条款的的补充。其它,适用于法律的有关规定。
  2. 买方的交易通用条款不属于合同部分,即使卖方没有书面反对。

II. 合同成立的条件:

  1.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卖方提供合同确认时,合同即宣告成立。
  2. 当买方的订购先于卖方的发盘,则当买方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时,合同按卖方的发盘条件成立。当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时,当卖方收到买方的确认时,合同成立。
  3. 当卖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产品时,如果需要相应的许可,则合同的成立以相应的许可被批准时为限。

III. 价格:

当没有其他的特别约定的时候,该价格是指慕尼黑工厂的无包装的价格。包装和运输价格由买方承担。企业的购买价格为净价格,此外还要加上销售税。

IV. 产品的误差许可范围:

产品的公差范围不属于产品的瑕疵。其范围包括以下的方面:
呼吸空气用密封:采用瓶式灌装: 0 – 200 巴,+/-5%
工业用空气和其它气体的密封:按导流标准 VDMA 4362 参看流量计 0,8 倍终端压力- +/-5%
输入功率: KW ± 5%
压缩机转速: 1/min ± 5%
安全气阀调节压力: +/-5%
工作电压: V ± 10%,频率: Hz +/-1%
工作噪音: 1米范围: ± 2 db
净重:公斤 ± 10%
尺寸:米 ± 10%

V. 财产所有权:

  1. 卖方在买方将全部的款项付清之前,拥有所售出的商品的所有权。
  2. 对于长期合同,直到全部的款项付清前,卖方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3.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买方可以将卖方提供的货物转卖,并进行货物的转让。此时,买方由于转卖卖方提供的货物,要承担代收货款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款项,买方可以从往来帐户中计提,将帐户余额转让给卖方。其额度的高低由买方转卖货物的卖方的价格决定。卖方接受此代收货款。
  4. 当买方将卖方的货物进行再加工时,卖方成为此新产品的物权所有者。当此新产品不是全部由卖方提供的商品制造的,则卖方成为此产品的共同物权所有者;其中属于卖方的物权由卖方的商品值在全部新生产的产品中占有的比例决定。
  5.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买方可以将改制的货物转卖,并进行货物的转让。此时,买方由于转卖此卖方拥有部分财产权的产品,而承担代收货款义务。由此产生的款项,买方可以从往来帐户中计提,将帐户余额转让给卖方。其额度的高低由卖方在此转卖的货物中所占的比例决定。卖方接受此代收货款。
  6. 卖方允许的买方代收货款是可以撤销的。当买方出现不能付款的情况或者这种情况非常可能时,或者当买方处于严重负债的情况以及买方的资产遭到重大的损害的情况发生,代收货款授权也是可以撤销的。代收货款的授权被撤销时,买方有义务及时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卖方,将有关情况告之卖方。此外,买方还有义务,随时根据卖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债务转让的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7. 卖方有权力要求买方为在长期合同中,对属于卖方并发生了债权转移的货物,提供110%的担保。当担保不被履行时,卖方有权考虑控告买方。

VI. 产品有瑕疵时买方的权力:

买方在购买的的产品有瑕疵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有以下的选择:

  1.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可以选择对瑕疵进行维修或者是重新提供无瑕疵的产品。
  2. 卖方负责承担维修瑕疵的相应的费用。
    当对产品的再完善失败时,买方有权选择减价或者退货。当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了2次的再完善,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存在民法440条第2款中有关规定的情况,则被认为是再完善失败。
  3. 如果再完善是通过重新提供一个无瑕疵的货物,而如果实际提供的货物不是无瑕疵的,因此所希望完善的瑕疵没有被去除掉,如果不是特别的货物,或特别的瑕疵以及存在其他的特殊的情况,则这种再完善被认为是失败。买方可以拒绝再一次的重新供货,再完善被认为是失败的。
  4. 当瑕疵仅仅是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特别原因的瑕疵,特别是不承担与卖方的购置义务责任无关所造成的损害。
  5. 当买方的伙伴的有关费用的要求没有根据民法 478条第二款,被排除时, 买方在再完善的花费不成比例地十分巨大时,可以根据民法432条,第3款,拒绝对再出售给用户的产品的提供再完善的服务。卖方也只根据民法478条第2款,当根据民法第439条第3款,再完善的费用不是不成比例地十分巨大时,报销此再完善的费用。
  6. 在以下的情况下,不承担保修的责任:非正常的使用,安装错误,特别是买方或第三方进行试运行时,自然的磨损,错误的和粗心的操作,没有进行正常的保养,不合适的设备运行用辅助材料,有缺陷的施工,不适合的基础建筑,化学的,电子的,电力的影响等与卖方无关的责任。
  7. 卖方不承担买方和第三方的不当的修补造成的后果。这也同样适合未经卖方同意的运输方式。

VII. 签订维护合同时的长期保修:

当买方与卖方达成了对所售出的产品的维护合同时,卖方承担自维护合同生效时起,2年内的保修服务。当卖出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卖方负责免费维修。在产品移交后,因为不正当地使用产品,或因为不正当地对货物的处置,不正当的擅自维修,或由于使用了非原厂的配件,造成的产品问题,及磨损件,均不属于保修的范围。再第VI条中确定的买方的权力不受影响。

VIII. 产品延迟交付时,买方的权力:

非由卖方造成的交货的延迟,买方无权退货。

IX. 对于损失的责任:

对于财产的损失,卖方最多承担5百万欧元,对于资本的损失,最多承担5万欧元。这个限制不适用以下的情况:
对于由于卖方的法定代理人或项目执行助手有意的或由于疏忽而造成的生命的,身体的健康的损害;
其它的由于卖方的法定代理人或项目执行助手有意的或由于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第311条第2款中固定的责任造成的损失;
对于执行合同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以其原因和损失可以预计为限。
.当买方承担保修责任时,由于购置货物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X. 债权抵消和留置权/拒绝给付权:

  1. 买方可以将债务抵消,当债务是无争议的,正当的,或容易判断的。
  2. 买方无权按民法320条使用拒绝给付权,或根据民法273条行使留置权,因为这项法律支持对于有瑕疵的购置的商品,当卖方已经获得相应的款项,或者当买方有付款的要求时,而且其应是无争议的,正当的,容易判断的。对于拒绝给付权力和留置的权力得限制不适用于当用户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况。

XI. 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其他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买方与卖方对合同出现争议时,管辖法院是慕尼黑法院。

XII. 法律规定:

本合同适用德国法律规定。

联系我们

BAUER COMP Holding AG
宝华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Sollner Straße 43b
81479 慕尼黑,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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